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有关企业(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涉县花椒、涉县核桃、绍兴酒、狗牯脑茶等4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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