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5〕195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659号)文转发给予你们,并附《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污混合区划表》,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2005〕65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汕头[2005]142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调整后,你市要进一步加大对近岸海域的环境监管和保护力度,按照《印发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凡涉及到需占用自然保护区、沿海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沿海防护林等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确保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的保护。
附件:《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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