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5〕2017号)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外请[2005]8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广州市文化局承办的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于2005年12月1日至5日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大厦举办。展览拟邀请德国、比利时、法国、意大利、朝鲜、韩国、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新加坡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艺术机构、企业参展。博览会所需费用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
请举办单位做好招展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展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国外参展机构确定后,将参展名单、作品图录等材料报我部审核。
展览结束后两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
此复。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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