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巴基斯坦北部地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艺术团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8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5)3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中心邀请巴基斯坦北部地区贸易有限公司艺术团一行25人,于2005年9月至11月到新疆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确保不出现安全问题。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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