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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7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予以删除,修改后的第七条为: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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