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国“BREAK”街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812号)
北京中兴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兴发演字[2005]第02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美国“BREAK”街舞团一行15人,于2005年10月14日至31日到北京、广东、安徽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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