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682号)
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
你公司瀚演报[2005]4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5年10月18日作为嘉宾到江苏昆山参加演出活动。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活动不得以政府名义举办。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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