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厦府办〔2005〕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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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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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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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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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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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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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领导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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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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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环保专项
行动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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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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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政府主管环保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得4分,成立领导小组但政府主管领导未担任组长得2分,未成立领导机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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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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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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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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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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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得3分,未按时上报得2分,未制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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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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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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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宣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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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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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宣传计划的3分,未制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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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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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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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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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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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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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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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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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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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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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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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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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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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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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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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前发布得3分,未发布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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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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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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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阶段性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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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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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上报阶段性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得6分,未按时上报每个扣1分,每缺报一个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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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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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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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工作简报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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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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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一期简报,总数分别不少于20次(期)得5分,每缺一次(期)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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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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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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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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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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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报表填报,及时上报得5分,未按时上报每大项扣0.5分,缺报每大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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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到的传真件和正式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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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督办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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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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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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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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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挂牌督办案件数达到3个的得10分,少于以上数量的不得分。超过的,每增加1个另加1分,但总分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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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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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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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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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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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率100%得10分,每少1%扣1分。其中,向市级部门投诉案件的查处率每少1%,另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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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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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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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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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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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纠正得5分,每发现一项纠正不彻底扣1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一项即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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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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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反弹
控制
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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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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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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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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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0.5分。其中,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每少1%,另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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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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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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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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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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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1分。其中,省、市级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每少1%,另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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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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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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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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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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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已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线(设施)擅自恢复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致扣完此项评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反弹的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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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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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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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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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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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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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一级标准化目标得5分,达到二级得2分,达到三级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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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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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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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12369环保热线开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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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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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12369环保热线,并有专人受理得10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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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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