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维也纳童声合唱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617号)
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
你公司国艺[2005]发字3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维也纳童声合唱团一行32人,于2005年10月到上海、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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