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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2005-08-2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2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符离集烧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安徽省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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