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海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沿海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们。
附: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海 洋 局
财 政 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海 洋 局
财 政 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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