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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食品摊贩及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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