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2005年8月1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7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