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农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各直属单位: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已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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