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删除《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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