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歌手安七炫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328号)
中唱华夏演出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5年7月12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韩国歌手安七炫等一行30人,于2005年8月13日到北京参加为了山里的孩子――爱心义演。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承办单位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义演结束后10日内,将演出收支结算报我部备案。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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