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卡玛拉克艺术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2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5]2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中心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卡玛拉克艺术团一行8人,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到新疆、江苏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其他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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