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大隆机器厂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5〕60号)
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更改〈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企业名称的申请函》(沪隆〔2005〕厂字第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上海大隆机器厂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1)15)和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1)26)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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