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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1号)

2、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2号)

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3号)

4、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5〕第A―00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5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乙级)(卫毒鉴准字〔2005〕第B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检字〔2005〕第001号)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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