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广东南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5〕1186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请[2005]74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南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请你厅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举办内地及引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请该机构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我部核准的演出经营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文化艺术经营活动。
此复。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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