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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5]26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龙政综〔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为12%。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200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必须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进行计算。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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