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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滨海飞地工业园管理规定

潍坊市滨海飞地工业园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


        《潍坊市滨海飞地工业园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4年11月20日

 

潍坊市滨海飞地工业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飞地”政策,加快实施“蓝黄”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滨海加快蓝黄战略实施推动全市科学发展的决定》和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区有关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地”工业园坚持设立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县市区腾笼换鸟、有利于海洋经济新区开发建设、有利于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原则。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飞地”工业园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管理体制、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保持长期稳定。

第四条“飞地”工业园需要扩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明确“飞地”工业园扩区的具体位置、开发面积、建设进度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飞地”工业园应当按规定缴纳建设用地成本费用。

第六条“飞地”工业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滨海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标准和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滨海“飞地”工业园管委会或落实相关机构,派驻滨海开发区履行开发建设运营责任,也可将所属“飞地”工业园委托滨海开发区管委会代管,具体事宜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在“飞地”工业园建设运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基础设施配套到“飞地”工业园“红线”;

(二)按规定为项目落户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三)为“飞地”工业园及企业、职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

(四)依法做好“飞地”工业园的生产安全、环保等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管工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飞地”工业园的收益分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有关统计指标归所属县市区。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飞地”工业园退出申请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退出。

“飞地”工业园土地闲置、用地浪费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出“飞地”工业园。

第十一条“飞地”工业园退出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确定接管方。未开发利用的土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经评估后由接管方予以补偿,园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自退出之日起,“飞地”工业园收益及有关统计数据并入接管方。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飞地”工业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在滨海申请设立“飞地”工业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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