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环函〔2005〕246号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2005-06-2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