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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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