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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偿付能力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偿付能力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88号)




各保监局:

近来,有的保监局就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如何适用偿付能力要求的问题来函请示。鉴于此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将有关监管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是否和如何限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掌握,各保监局统一执行。

二、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不必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保险公司提交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信息。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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