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环保、卫生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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