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5〕49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118号)及其附件收悉。
根据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其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核安全审评。通过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堆芯分区和堆芯装载图是可以接受的,同意《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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