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上海东方信息技术认证有限公司、中包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科正平起重运输机械检验所、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国环联合环境质量认证中心等5家认证机构的注册资金尚未达到条件,国家认监委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认证机构资格6个月。暂停期间不得受理新的认证合同,不得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其认证机构资格。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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