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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30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

二、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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