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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洛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洛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21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地〔2005〕181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洛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73.1636公顷(耕地58.9489公顷)土地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其中137.9622公顷(耕地57.4119公顷)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洛江区内调剂平衡,其余35.2014公顷(耕地1.537公顷)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予以追加。同时相应修改洛江区及双阳、河市、马甲、罗溪等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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