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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严格税收征管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严格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严格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土地房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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