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61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法规和导则,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申请及其附件。
根据审查结论和对首次投料以来试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我局认为,(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设计、建造和试运行满足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的条件。现批准(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正式运行并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见附件)。
在(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运行中,你院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确保(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运行安全。
附件:运行许可证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核安证字〔2005〕0501号
运 行 许 可 证
项目名称:(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法人代表:赵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Gd2O3-UO2可燃毒物钆棒生产线技改项目安全分析报告”和“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投料试运行总结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审查结论和对首次投料以来试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我局认为, 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设计、制造和试运行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现批准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正式运行并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在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的运行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对设施的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确保设施在批准的限值和条件下运行。
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严格履行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及其程序。
4.本批准书所允许的核活动为采用天然或低富集度UO2粉末(235U富集度不超过4%)生产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年生产能力不超过10吨(U)。
5.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铀浓度、个人剂量不得超过附件中所规定的限值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的ALARA原则。
6.放射性废气、废水排放严格控制在附件中所规定的排放限值以内。
7.对该设施任何与安全相关物项、限值与条件的变更和修改,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8.对该设施任何重大的组织机构变更,包括质量保证和应急组织的变更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9.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川核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报告放射性废水、废气排放监测和分析的数据。
10.具体限值与条件见附表。
附表:
(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安全限值和条件
| 序号 |
岗位或系统 |
控制参数或条件 |
安全限值或条件 |
备 注 |
| 1 |
三废处理 与排放 |
废 气 排 放 |
|
| 铀气溶胶总排放限值 |
£ 1.5x10 8 Bq/a |
| 废 水 排 放 |
| 排出流排放限值 |
£ 4.5 x10 8 Bq/a |
| 固 体 废 物 |
| 贮 存 |
申请豁免的废物必须符合GB9133-95中7的要求;暂存废物应适度包装;运出厂外的废物应满足运输和处置要求。 |
| 2 |
辐射防护 |
职业照射剂量 |
|
| 混 料 |
£ 10 mSv/年 |
| 粉 冶 |
£ 10 mSv/年 |
| 氧化煅烧 |
£ 10 mSv/年 |
| 维 修 |
£ 10 mSv/年 |
| 分 析 |
£ 5 mSv/年 |
| 岗位空气中的铀浓度 |
| 混料、压制、磨削、烧结、煅烧 |
£ 0.7 DAC |
| 其余岗位 |
£ 0.3 DAC |
| 3 |
表面污染 控 制 |
工作台[1] |
控制区 |
a |
b |
满足GB11871-2002的要求 限值的单位为Bq/cm 2 |
| 设 备 |
极毒性 |
其它 |
| 墙 壁 |
4 |
40 |
40 |
| 地 面 |
监督区 |
0.4 |
4 |
4 |
| 工作服 |
控制区 |
0.4 |
0.4 |
4 |
| 手 套 |
| 工作鞋 |
监督区 |
0.04 |
0.04 |
0.4 |
| 手、皮肤、内衣、 |
0.04 |
0.04 |
0.4 |
| 工作袜 |
[1] 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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