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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复函

(环函〔2005〕18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创建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的请示》(青政呈〔2004〕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设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鉴于该产业园目前处于创建阶段,为加快产业园建设进程,扩大对外影响,在建设过程中对外可称为“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筹)”。我局将在园区建成后组织专家验收,并正式命名,园区建设期两至三年。

二、原则同意《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建设规划》总体内容,请按照规划内容,抓好落实工作。规划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产业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方向,以机制创新、环境创新、技术创新为指导,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

四、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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