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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筹)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筹)的批复

(闽政文[2005]184号)




省教育厅:

闽教发〔2005〕87号文悉。省人民政府拟设置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为了做好筹建工作,经研究,同意成立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筹)作为“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项目建设立项、组建申报和基本建设等有关工作的组织机构。

二、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在筹建期间,不得以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名义招收和培养任何形式的学生。

三、请你厅与泉州市及石狮市人民政府做好长春理工大学泉州学院筹建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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