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4年秋季部分地方焚烧农作物秸秆进行处罚的通报
(郑政文〔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4年,我市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实,而出现焚烧现象,经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督查组督查,全市共焚烧农作物秸秆8.5亩。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出现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市)、区和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财政罚款,总额为8.5万元。其中,登封市4.8万元,荥阳市1.3万元,中牟县0.5万元,中原区1.2万元,二七区0.5万元,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0.2万元。
市财政局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7日内将财政罚款划拨到位。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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