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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5〕53号)




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变动的申请报告》(上动质保〔2005〕0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核设施中的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是包容反应堆系统的核安全级设备,属于资格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3)01号)的制造活动范围不包括人员闸门和设备闸门,因此,你公司只有取得该类设备的制造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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