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炎帝之光国酒、国瓷、国画世纪博览”展览活动的批复
(文市函〔2005〕696号)
湖南省文化厅:
湘文报[2005]4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炎帝节组委会、株洲炎帝节会经济研究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至12月份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香港举办“炎帝之光国酒、国瓷、国画世纪博览”活动。
主办单位要做好展览的组织筹备工作,规范书画征集行为,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征集作品返还作者,如需收藏或销售,必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不获得专家同意,不得将评委和专家名单在媒体上公布。如赴港展出,请按对港澳特区文化交流管理规定,另行文报我部审批。在其他地区的展览,应当将展出情况分别报展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请你厅具体负责活动监督和展品内容审核工作。
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书面报我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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