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75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杭州余杭塘栖枇杷专业合作社(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塘栖枇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杭州余杭塘栖枇杷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塘栖枇杷产品上使用塘栖枇杷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