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浙江、山东省建管局: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促进城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我部决定建立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确定一名负责村镇建设质量工作的同志(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担任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联络工作仍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办法》执行。
附件:一、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登记表(略)
二、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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