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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张子清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张子清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5]4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唐政呈〔2005〕17号文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解释的规定,同意批准张子清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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