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违规受处罚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法规〔2005〕318号)
福建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违规受处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请示》(闽保监发〔2005〕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营销服务部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鉴于营销服务部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与《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关于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条件规定中并没有保险公司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的要求。因此,在审查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时,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可以不必考虑其2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同时应当注意,批设的营销服务部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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