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光良到杭州、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524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05]5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光良作为嘉宾,于2005年4月29日到南京、5月1日到杭州参加刘若英个人演唱会。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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