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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印度之星歌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印度之星歌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494号)




中国演出管理中心:

你中心演字[2005]0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邀请印度之星歌舞团一行32人,于2005年4月到上海、浙江、湖南、云南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节目内容及着装应符合我国观众欣赏习惯。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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