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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法规〔2005〕274号)




新疆保监局:

你公司《关于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保险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保监发〔2005〕第1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鉴于营销服务部属于营销服务机构,与支公司等其他营业性机构,在职能、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等方面不同。因此,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不得直接改建为支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

二、保险公司拟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筹建和开业申请。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拟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查许可;符合拟设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且在经营场所、计算机设备、从业人员等方面已有基础的,保监局应当提高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

三、拟设分支机构经许可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原营销服务部应当撤销,有关撤销申请的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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