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3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十一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九十一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十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十一批)
一、
汽车生产企业
二、
民用改装车企业
三、
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四、
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生产企业
五、
摩托车生产企业
六、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七、
恢复撤销产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