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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

温 度
溴甲烷剂量(g/m3)
24小时最低浓度要求(g/m3)

≥21℃
48
24

≥16℃
56
28

≥11℃
64
32

注: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24小时。松材线虫疫区为:日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


待IPPC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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