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200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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