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5〕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加快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精算人才的培养,促进非寿险精算制度的发展,经我会研究,现就加强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二、本通知实施前经保监会核准的精算责任人存在兼任情况的,保险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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