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文市函〔2005〕130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请示》(中国电信[2003]405号)、《关于再次申请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614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公司已符合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