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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449号

农业部公告第449号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我部确定了不同类别新兽药的监测期期限(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批准的新兽药的监测期,我部将根据本公告的规定确定,并予公布。

附件:新兽药监测期期限表(略)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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