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陇南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的通知》(甘政函〔2004〕9号),自2005年1月9日起,启用陇南市人民政府印章,原甘肃省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陇南市人民政府印模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